南宁市盛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咨询顾问服务采购项目(项目编号:GZZX-24133H1071733)澄清公告01
南宁市盛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咨询顾问服务采购项目(项目编号:GZZX-24133H1071733)澄清公告01
项目名称:南宁市盛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咨询顾问服务采购项目
项目编号:GZZX-24133H1071733
采购人:南宁市盛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
采购代理机构:广西广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
地 址: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3号金源·现代城1326号
项目联系人:韦宜朋
联系电话:18070916237
首次公告日期:2024年10月15日
内容:
序号 |
章节位置 |
原磋商文件内容 |
更正后磋商文件内容 |
1 |
第二章 项目采购需求付款方式、时间及条件 |
费用分两期以半年(6个月)为支付周期。采购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第一期(6 个月)法律顾问费,下一期费用于下期到来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,成交供应商应提前向采购人出具正式增值税发票,采购人再支付。 |
费用分四期以半年(6个月)为支付周期。采购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第一期(6 个月)法律顾问费,下一期费用于下期到来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,成交供应商应提前向采购人出具正式增值税发票,采购人再支付。 |
2 |
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格式第六条 付款方式 |
1.法律顾问费:费用分两期以半年(6个月)为支付周期。采购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第一期(6 个月)法律顾问费,下一期费用于下期到来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,成交供应商应提前向采购人出具正式增值税发票,采购人再支付。 |
1.法律顾问费:费用分四期以半年(6个月)为支付周期。采购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第一期(6 个月)法律顾问费,下一期费用于下期到来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,成交供应商应提前向采购人出具正式增值税发票,采购人再支付。 |
广西广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
2024年10月17日